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西民初字第23485号
原告胡×,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满×,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胡×与被告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桂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胡×,被告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1988年1月18日生有一子胡xx,现已成年。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猜忌,埋怨,传闲话导致原告及家人无法忍受,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均被被告拒绝,但被告既不起诉也拒绝沟通,多年来原告始终在压抑的状态下生活。原告与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无共同语言,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有着重大分歧也无法沟通。故决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西城区朱茅胡同xx平房一间,使用面积15.5平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原所在单位北京市文体分公司分配给我们的。该房屋现为大栅栏房管所管理的公房。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承租的西城区朱茅胡同xx平房一间(使用面积15.5平米),由原告继续承租。
被告满×辩称,结婚日期无异议。1988年1月18日生有一子胡xx,现已成年。西城区朱茅胡同xx平房一间,使用面积15.5平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原所在单位当北京市文体分公司分配给我们的。该房屋现在是大栅栏房管所管理的公房。我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胡xx,现已成年。北京市西城区朱茅胡同xx平房一间,使用面积15.5平米,系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房管所公房,原、被告结婚后承租,承租人为原告。原告现以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猜忌,埋怨,传闲话导致原告长期在压抑状态下生活,双方已没有感情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现在双方仍有感情,需要慎重考虑离婚一事,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养育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沟通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应当珍惜现在家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改善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桂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