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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23223号
原告范x,女,1957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纪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x(原告之夫),1956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曹x,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曹x1,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曹x2,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久利)
委托代理人刘久利,北京市君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刘x,女,1985年7月9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北沿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阐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x诉被告曹x、曹x1、曹x2、魏x、刘x、第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纪刚、石x、被告曹x、曹x1、曹x2之委托代理人刘久利、第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董阐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x、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诉称,曹x3与彭x生有曹x、曹x1、曹x2、曹x4四个子女。曹x3于1992年1月15日死亡。彭x于2008年去世。曹x4于2011年12月6日去世。魏x系曹x4之夫,刘x系曹x4之女。2002年彭x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同年2月24日,彭x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就地安置协议,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桃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现房号为新街口西里x区x号楼x单元x室。彭秀x于2004年9月26日结清购房款176649.83元。同年11月23日,我与彭x签订了《购房协议》,商定涉诉房屋成交价为630000元。甲方(原告)签约当天付认购金20000元。同年12月22日前付清610000元购房款后,乙方(彭x)将房屋交付甲方;乙方须保证涉诉房屋能够取得国家认可的正式产权证。同年12月15日,我付清610000元购房款,彭x出具已收630000元购房款收条后将房屋交付我。我使用至今双方没争议。去年我了解到涉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联系彭x,得知彭x已于2008年去世。因彭x在没有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去世,导致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已无法履行,我只好将彭x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予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2、第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新街口西里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产权登记到我名下。
被告曹x、曹x1、曹x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签订合同、付款630000元、交付房屋情况属实。原告起诉有误,我们应是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彭x去世后无财产可继承,我们没有义务配合过户。
第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原告要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仅对彭x房屋安置及办理登记有义务。对原告与彭x签订的合同我公司没有配合的义务。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原告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同意将产权转移至原告名下。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只能将产权办理到彭x名下。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24日,彭x原住房拆迁,彭x购得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4年11月23日,原告与彭x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以630000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签订协议当日,原告给付认购金20000元。2004年12月15日,彭x委托石x(原告之夫)代其领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过户。为此彭x与石x订立委托合同书,约定甲方(彭x)委托乙方(石x)领取涉案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并在领证后办理该房屋出售的一切事宜,委托期限为房屋出售后一切事宜办理完毕。还约定签订当日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上述委托书和委托合同书经公证机关公证。被告、第三人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2004年12月15日,原告给付彭x610000元。彭x之子曹x写收条:“收到范x购房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彭x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彭x交付房屋时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原告得知涉案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遂联系彭x,彭x子女告知原告彭x已于2008年死亡并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其两项诉讼请求存在抵触,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
另查,2003年5月20日第三人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更名,由“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诉讼中,被告魏x、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的陈述、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收据、收条、委托书、委托合同书、公证书、证明、证明信、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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