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3457号
原告陈×1,男,1998年4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北京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雅峰,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女,1928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3(被告之子)。
原告陈×1与被告宋×、沈×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之法定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吴晓东,被告宋×之委托代理人高雅峰,被告沈×之委托代理人陈×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诉称:原告之父陈×2于2014年9月15日病故,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一套,并在生前留有遗嘱,将以上财产给原告。被告系被继承人之妻,在被继承人过世后,以“原告不是被继承人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市西城区×××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继承;2、将原告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医疗费用5824.4元从遗产中扣除;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宋×辩称:一、原告与本案的相关当事人无任何关联,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其以继承人的名义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陈×1系李×侄子,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与被继承人无任何血缘关系。陈×2与宋×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居住在本市西城区×××房屋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曾生育子女,相处和睦。宋×与陈×2在结婚前经医院诊断均无生育子女的能力,不但二人对此事互相知晓,而且其熟悉的亲友、同事都知情;再者陈×2也未曾在公共场合公开表示过与原告存在血缘关系。综上,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十六年前原告之母李×与被继承人陈×2曾有同居关系并共同生育一子即原告,所以被告宋×的家庭成员中并不包括原告,原告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必要诉讼人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二、原告在诉状中所述“陈×2生前留有遗嘱,将西城区×××房产一套给予原告”的说法不成立且真实性存疑。2014年7月15日晚9时,陈×2回家后突发疾病吐血不止,宋×将其送至复兴医院,后转至佑安医院并经诊断为肝癌晚期;同年9月15日下午13时,陈×2经救治无效离世,此间陈×2始终在ICU病房抢救,同时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宋×独自对陈×2尽主要照顾等义务。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证据存有疑点:1、2014年8月12日陈×2病危,意识是否清楚;2、立遗嘱人的签字并非本人亲笔签署并注明年月日;3、遗嘱的内容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样存有疑点:其一,因陈×2始终在ICU病房进行救治且病情危重,该受理鉴定期间显示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这正是陈×2病情危重、意识模糊、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时刻,其接受委托是否是陈×2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所采集的样本是否为陈×2本人所有;其三,样本是否被污染。通过上述事实说明,陈×2始终在复兴医院及佑安医院的ICU病房进行救治、意识及肢体受限,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原告所提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依据《继承法》之相关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须符合立遗嘱人本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的要求,通过陈×2以前的签字字迹足以认定该“遗嘱”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也更加不能说明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明显看出该份遗嘱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有显著缺陷。三、本案的其他必要共同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本市西城区×××系陈×2和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在陈×2去世后理应由宋×及陈×2之母法定继承,但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陈×2之母沈×年事已高并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其委托授权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疑,请求法庭予以调查核实。四、其他。通过上述事实说明:宋×在陈×2病危救治期间负担了全部经济支出,已尽到主要扶养、照顾等义务;若法定继承,理应在继承遗产时多分。反观原告陈×1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多次威胁、恐吓、殴打宋×,同时还采取卑劣手段制作假户籍证明、盗取宋×家中现金及相关财务,甚至在公共场合抢夺宋×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给宋×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原告小小年纪做出如此恶劣并与实际年龄不符的行迹,不管是否有人恶意唆使,都实在可很可恶,令人不寒而栗。综上所述,原告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的原则,宋×对此保留另行向相关机关提起诉讼、控告等救济权利。同时,希望通过本次诉讼唤醒原告依稀未泯灭的良知。
被告沈×辩称:同意北京市西城区×××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继承,同意原告垫付的费用从遗产中扣除。原告系被告陈×2儿子,自原告出生之日起就知晓。亲子鉴定的事情我也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与被继承人陈×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5月22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