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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顾×1,女,1948年3月28日出生,美国籍。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2,男,1943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翔(顾×2之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北京英卓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顾×3,男,1944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华敏,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1与被告顾×2、顾×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1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告顾×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丽华、顾翔,被告顾×3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1诉称,顾xx与傅xx为夫妻关系,生前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察院胡同xx号。生育长子顾×2、次子顾×3、小女顾×1。1985年5月原告随夫去美国工作。顾xx于1989年10月19日因病去世。2006年8月,上述房屋拆迁,顾xx与傅xx共有的房产拆迁补偿650万元。2007年11月原告回国探望母亲,得知两被告以继承父亲遗产为名,将650万元予以分割,顾×2分得154万元,顾×3分得227万元,傅xx分得162万元(现存于民生银行),原告分得105万元。原告及母亲傅xx认为该分割方法违反法律规定,坚决要求依法重新分割,两被告口头答应,但以种种理由拖延。2009年6月8日,傅xx因病去世。此后双方多次协商继承二老全部遗产事宜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父母遗产,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遗产包括:1、北京市西城区察院胡同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650万元;2、傅xx名下住房补贴20万元;3、傅xx名下现金、存款共计20万元;4、李苦禅的字画“鹰”一幅;5、傅xx自己书法作品,数目不详;6、钢琴一台。
被告顾×2辩称,2007年1月,顾×2向母亲提出650万元拆迁款的分配建议,即顾×2分得154.38万元、顾×3分得227.5万元、母亲傅xx分得162.5万元、分给顾×1105.63万元。傅xx采纳了该建议,拆迁款650万元都是由傅xx实际控制,傅xx按照上述建议对于拆迁款进行了分割。在父亲顾xx去世之后,对于拆迁款进行了分割,说明对于父亲遗产已经进行了继承,我方认为现在只应当继承分割傅xx名下的遗产,拆迁款已经分割的部分不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傅xx分得的拆迁款及其他财产一并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傅xx在民生银行留有大额存单,约140万元至150万元左右,放在银行保险柜。我方不清楚拆迁款还留有的具体数额。傅xx仍有住房补贴款95575元在单位未分割,数额并非原告所述20万元左右,应当作为遗产分割,每人三分之一份额。2007年3月至6月,傅xx生病住院,相关医疗费用都是顾×2垫付,出院之后的租房、生活、保姆等费用也都是由顾×2垫付,上述费用总计26.3万元,应当从傅xx存款中扣除。傅xx遗产不包括现金,只有存款,共计27万余元,存单有傅xx名下,有的是傅xx存在他人名下,我方认为27万元应当作为傅xx的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其中顾×3及其子名下的存款,被两人挂失取走,剩余17万元已经由顾×2取出,作为垫付傅xx的相关费用,该17万元应当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顾×2为傅xx垫付的费用尚有7.2万元没有得到偿还,应当作为傅xx的债务,先从遗产中进行扣除。李苦禅的“鹰”字画一幅现在在顾×3处,同意每人三分之一份额进行继承。另有富察庄净所写对联一副,现在顾×3处,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傅xx的字画作品我认为母亲去世之后已经分割,因为两被告都已经拿走一部分,如果他人坚持要进行继承分割,应当将双方拿走的字画都一并进行分割。顾×2对于傅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得遗产。2007年之后,顾×2垫付了傅xx大部分费用,同时平时经常探望照顾母亲,并且出钱请保姆照顾母亲。钢琴有一台,现在在顾×3处,同意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每人各得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顾×3辩称,顾×3与父母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察院胡同xx号,其对于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房屋被拆迁之后,顾×3与母亲一同搬入周转房,一直由顾×3夫妇照顾母亲。傅xx拿到拆迁款之后,顾×2设法将母亲搬到顾×2处居住,2007年傅xx出院之后,顾×2私自将母亲接到顾×2居住的小区,给傅xx租房居住,顾×2并非照顾母亲,而是请保姆照顾老人。顾×2将母亲接到自己小区的目的是为了让母亲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拆迁款。母亲为了让与自己一直居住的顾×3有房居住,所以给付顾×3200万元购买房屋居住。拆迁款的分割是在顾×2和其女的逼迫下进行的,并不是傅xx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顾×2将傅xx的所有物品都搬到了通州住处。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如下:不认可原告所述拆迁款650万元为傅xx的遗产,顾×3一家三口曾经起诉顾×2、顾×1所有权纠纷,要求确认650万元拆迁款中的371.14万元归顾×3一家所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拆迁款中232万元是对于顾×3一家的安置义务,不应当以所有权确认为案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拆迁款中232万元不应当属于遗产,剩余418万元应作为傅xx、顾xx两人的遗产进行遗产继承分割,顾×3应当多分。顾×1与顾×2对于遗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因为顾×3对于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顾×1、顾×2在精神上虐待傅xx。傅xx名下住房补贴数额我方不清楚,如果当事人开具相关证明且符合证据要求,我方认可其数额,同时按法定继承,分配方式同第一项。傅xx留有存款和现金,现金是8000元人民币及200元美金,现在顾×2处,对于存款,我方主张傅xx名下的存款作为遗产,在顾×2处的顾×3及其子名下的存款3万元左右也作为傅xx遗产进行分割。虽然在顾×3及其子名下的存款已经取出,但是也同意作为遗产分割,分割意见同第一项。对于李苦禅的字画“鹰”、富察庄净的对联都在顾×3处,但是傅xx生前赠与顾×3的,不同意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对于傅xx的书法作品,精品估计200幅左右,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些精品在顾×2处,我方保留追究该部分的权利,现在已经拿出的母亲的字画基本不是精品,没有价值。对于钢琴,2004年傅xx已将钢琴给了顾×3的儿子,不属于遗产。除此之外,傅xx遗产还包括折扇一把、小楷书折三册、铜墨盒一个,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书褶原、被告各一个,折扇、铜墨盒应当归我所有,上述物品都在顾×2处,但是铜墨盒已经被顾×2给他人了。另有邮票若干,是父亲集邮所得,现在原告处,属于父亲的遗产,邮票我得三分之一份额,顾×2得三分之二数额,具体数量不详。傅玉贤丧葬费数目不详,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不认可顾×2为傅xx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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