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00122号(2)
经审理查明,顾xx与傅xx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3人,即长子顾×2、次子顾×3、女儿顾×1。顾xx、傅xx为北京市西城区察院胡同xx号院内房屋20间的产权人,顾×3与顾xx、傅xx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顾×2另住他处,顾×1于1985年5月起居住在美国至今。1989年10月28日,顾xx因死亡注销户口。2006年,北京市西城区察院胡同xx号房屋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650万元,此后,傅xx将65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分给顾×1105万元,分给顾×2154万元,分给顾×3232万元,傅xx留下余款存入银行。2007年6月,顾×2在其居住的小区为傅xx另行租房,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照顾傅xx。2009年6月8日,傅xx死亡,留有遗产如下:1、傅xx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账号×××余额为601861.37元;×××余额为1203722.76元。共计1805584.13元。2、傅xx名下住房补贴95575元,现留存于其单位。3、李苦禅的字画“鹰”一幅、富察庄净的对联一幅,以上物品均在顾×3处。诉讼中,顾×1与顾×2、顾×3一致认可李苦禅的字画“鹰”一幅、富察庄净的对联一幅现价值共计20万元。4、傅xx所作书画作品若干(不包括顾×3所称精品),诉讼中,顾×1与顾×2、顾×3均认可不具有经济价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xx(顾×3之妻)、顾x4(顾×3之子)、顾×3以所有权确认为由起诉顾×1、顾×2,要求确认650万元房屋拆迁款中的371.14万元归其所有,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xx、顾x4、顾×3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另在诉讼中,顾×2称为傅xx垫付医疗费用、租房费用、日常生活、家政服务费等费用,总计26.3万元,应作为傅xx债务,先从遗产中扣除作为归还顾×2垫付的费用,余款再由继承人继承,为此提供了相关凭证、单据。顾×1、顾×3对此均不予认可。顾×2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除提供以上证据外,还提供了万盛北里居委会证明、家政服务员张转证言、访傅xx文章及照片。顾×1、顾×3亦不予认可。顾×3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顾×1、顾×2虐待老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还主张傅xx已将李苦禅的字画“鹰”、富察庄净的对联、钢琴赠与顾×3,不应作为遗产处理,为此提供了书信、录音,顾×1、顾×2对此均不予认可。
另在傅xx及他人名下共有存折、存单18张,总额双方说法不一,已有部分被取出。顾×1称自1991年起至傅xx死亡,每季度给付傅xx生活费500美元,未提供相应证据,顾×2、顾×3亦不予认可。顾×3称遗产还有折扇、小楷书折、铜墨盒,都在顾×2处,顾×2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2010)西民初字第12753号民事判决书、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均为顾xx与傅xx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对此未留有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顾×1早于1985年5月即在异国他乡居住、生活至今,在客观上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少,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应有所区别;顾×3与顾扶青、傅xx原共同居住在平房,顾×2在傅xx晚年期间,在其居住的小区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照顾傅xx,顾×2、顾×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各自尽的赡养义务较多,且顾×3称顾×1、顾×2虐待被继承人,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无法采信,故以顾×2、顾×1继承份额均等为宜。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一、拆迁补偿款650万元。傅玉贤生前已处分了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款项,顾×1、顾×2、顾×3均已分得相应补偿款。所余拆迁补偿款即傅xx在民生银行的存款,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二、傅xx名下住房补贴属遗产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三、李苦禅的字画“鹰”一幅、富察庄净的对联一幅。顾×3称傅玉贤已将上述物品赠与,但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因此应作为遗产处理,由本院酌情分割。关于钢琴一架,现无证据证明在顾×3处,本案不予处理。四、傅玉贤所作书画作品若干(不包括顾×3所称精品),因不具有经济价值,本案不予处理。五、顾×3称遗产还有折扇、小楷书折、铜墨盒,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六、傅xx及他人名下的18张存折、存单问题,总额双方说法不一,且已有部分被取出,亦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七、顾×3所称在顾×1处有邮票若干,因所主张的具体数量不明确,本案不予处理。
顾×2称为傅xx垫付医疗费用、租房费用、日常生活、家政服务费等总计26.3万元,应作为傅xx所负债务,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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