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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3901号(2)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房号为×的北房二间的房屋所有权由高×继承。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八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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