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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2857号
本院2014年12月8日对原告康×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28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主文最后一页倒数第二段第一行中的“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康×负担(已交纳)”应为“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康×负担(已交纳)”。
特此补正。
审判员  王振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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