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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少民初字第22824号
原告文×1。
法定代理人文×2(原告之母)。
被告季×。
原告文×1与被告季×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1之法定代理人文×2、被告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1诉称,文×1是季×的非婚生女,2011年7月5日出生,季×是×××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收入非常高,虽然我无法查实他的具体收入,但是他手下那些人的每月收入都过万元。而且他个人名下有两套房产在出租,月租金4万多元,要求:1、季×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自2011年7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9.56万元;2、要求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800元,每年按照10%增长。
被告季×辩称,原告代理人要求支付抚养费数额过高,缺乏依据,不应支持。本人收入有限,家庭负担沉重,无法承担巨额抚养费。我现在每月收入4179元,我已经快50岁了,工作压力大,收入低。我的大女儿在国外留学,需要支付相当高的费用。我购买的金泉时代的房子正在还贷。我也没有过多积蓄,大部分积蓄已经借给原告母亲。我也支付过抚养费,支付形式是每月替原告母亲偿还房贷,累计有12万元。原告母亲收入较高,有四处房产。金泉时代的房子作为收入依据,不合理,那是我家庭资产,不是个人财产,现在每月还贷16000多元,房子还有物业费、取暖费等支出,还应该把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排除在外。我将提起抚养权诉讼,要求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1系被告季×的非婚生女,在案件审理中,经过双方协商,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文×1与季×、文×2的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检验结果支持文×2是文×1的生物学母亲;2、检验结果支持季×是文×1的生物学父亲。
在庭审中,季×称曾经支付过12万元抚养费,形式是每月替文×1母亲文×2偿还房屋贷款,但是自2013年7月以后就没有再支付过抚养费。原告认可被告曾支付过12万元,但是主张如果被告将这12万元作为原告母亲向被告的借款,则不认为这笔钱是抚养费。
此外,经原告申请,本院前往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调取了季×的纳税情况,季×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每月税前工资、薪金均为4200元,税后工资均为4179元。本院前往×××研究院核实季×的收入情况,该院提供了2014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表,显示季×每月工资实发金额为4179元。对此,原告认可上述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均无法反映季×的真实收入情况。
另查,季×认可其名下有两套房产正在出租,租金共计4万多元,但是认为房产是其家庭财产,因此房租是家庭收入,不是个人收入,而且该房正在偿还房贷,扣除贷款、物业费、取暖费基本没有剩余。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季×是文×1的生物学父亲,文×1要求季×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文×1的实际需要、季×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确定。原告要求季×从2011年7月5日开始支付抚养费,但是其在庭审中认可季×于2013年7月前曾经支付过12万元,其认为如果季×将其作为借款的话,则不能认作是抚养费。季×辩称其以每月替文×1母亲偿还房贷的形式总计共支付过12万元的抚养费,但是自2013年7月起未再以任何形式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季×曾经每月替文×1的母亲文×2偿还房贷共计12万元,季×主张为抚养费,原告认为如果季×不将其作为借款则同意作为抚养费,故该12万元认定为抚养费较为适宜。双方亦认可季×自2013年7月起未再支付抚养费,故抚养费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季×一次性支付文×1自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的抚养费合计十万零八千元。
二、自二〇一五年一月起,季×每月支付文×1抚养费六千元整,至文×1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文×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季×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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