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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1491号
申请人陈x,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x1,男,1924年11月18日出生。
申请人陈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称:陈x1与韩xx系夫妻,育有一子陈x2和一女陈x。2003年3月,陈x2去世。2005年7月,韩xx去世。陈x1与陈x共同生活。2013年10月25日,陈x1突然发病,陷入昏迷,因左右脑半球大面积梗死以致神智尽失、意识皆无,身体各项功能全部丧失。11月5日,陈x1被转至北京市回民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期间严重肺部感染。鉴于陈x1无法正常进行民事活动,为保证老人获得更好的治疗,现申请宣告陈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x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陈x1与韩xx系夫妻,育有一子陈x2和一女陈x。2003年3月,陈x2去世。2005年7月,韩xx去世。北京市回民医院2014年10月22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陈x1目前神智不清,四肢无自主活动,间断痰量增多,不能自主排痰,鼻伺饮食,脑梗死后遗症,肺部感染。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陈x1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x1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陈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陈x1的亲属情况,本院指定陈x为陈x1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陈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陈x为被申请人陈x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步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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