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再初字第21号(2)
被告李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李x1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六万九千六百二十四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元,由被告李x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佟 颖
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
人民陪审员 陈 锦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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