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19709号(2)
被继承人胥x6名下位于西城区x1号房屋由原告黎×1继承;西城区x2号房屋由原告黎×1继承。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元,由原告黎×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黎×1、被告胥×1、赵×、胥×6、胥×7、胥×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胥×5、胥×4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 魏新颜人民陪审员黄喜文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必 义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