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8613号(2)
本案被告黄×6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房产证、死亡证明、病故证明书、单位证明、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残疾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不涉及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诉争房屋系王XX遗产,原、被告作为王XX子女均应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黄×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黄×5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根据该二人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多分。黄×6长期下落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其他子女应当根据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多少进行继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XX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X号房屋产权由原告黄×1、黄×2、被告黄×3、黄×4、黄×5、黄×6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黄×1、被告黄×4各占百分之十四份额,原告黄×2占百分之十六份额、被告黄×3占有百分之三十份额,被告黄×5占百分之十八份额,被告黄×6占百分之八份额。
二、驳回原告黄×1、黄×2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黄×1、黄×2各负担五百五十二元(已交纳),被告黄×3、黄×4、黄×5各负担五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董丽代理审判员刘洪宇人民陪审员于长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立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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