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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7125号
原告高×,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立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
原告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住所地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信建里×号楼×单元×××号,但其自2007年起至今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重兴嘉园×号楼×××室为由,要求将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称因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无被告的居住信息,所以只能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可被告自2007年起至今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重兴嘉园×号楼×××室,并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原告不持异议,并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祖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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