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527号(2)
北京市西城区x西街西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马×1、马×2、马×5、马×4及被告马×6,其中原告马×1享有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原告马×2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原告马×5享有百分之二十六的份额、原告马×4享有百分之十一的份额,被告马×6享有百分之三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马×1、马×2、马×5、马×4负担六千六百九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马×6负担二百零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凡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芦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