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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6106号
原告陈×,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XXX居住,现已居住一年以上。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XX,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转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光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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