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154号
原告陈×1,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中平,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女,1950年3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建民(被告陈×2之夫),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消费日报社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雯雯(被告陈×2之女),女,1982年4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被告陈×3,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陈×1诉被告陈×2、陈×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平、被告陈×2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建民、冯雯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诉称,陈保才、王淑芬系夫妻,分别于1996年10月16日、2010年6月3日去世。陈保才与王淑芬生有二子一女,长子陈庆昌,1948年出生,1995年9月21日死亡,次子陈×3,1952年出生,女儿陈×2,1950年出生。原告系陈庆昌之子。陈保才、王淑芬生前受分公房三套,一套已赠与陈×2,另有位于西城区x号及x号的两处房屋未作处分。陈保才去世时未留遗嘱。2002年有关部门为该两处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x号登记在王淑芬名下,x号登记在陈保才名下。2010年3月1日,王淑芬立下遗嘱,将1号楼x一套及其在1号楼x号应得的份额遗留给陈×2个人所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制登记在陈保才名下的房屋产权。法院认定该房系陈保才、王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判决原告享有该房八分之一的所有权,整个判决中未涉及登记在王淑芬名的1号楼x楼房。原告认为,陈保才在世时,该两套楼房已经受分,物权已实制形成,应属于陈保才、王淑芬夫妻共有的财产权利,只是在陈保才死亡数年之后才分别登记在陈保才、王淑芬名下而已。而所谓的“购房款”也是以陈保才遗留款项支付的。该两套楼房绝非于陈保才死后购买取得,而是陈保才生前受分取得。否则有关部门决不会为死去的人登记物权。此外,陈保才生前即将其二人的另一套楼房赠与了陈×2,而陈×2又非公安局人员,对其受赠房屋所享有物权。这一事实证明房屋受分是房屋物权形成的法律事实,否则,陈×2对其受赠房屋的取得就缺乏法律依据了。综上,王淑芬的公证遗嘱中将1号楼x号楼房赠与陈×2的内容无效。公证只是一种证明,不是一种裁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楼房(建筑面积54.21平方米)的八分之一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陈×2辩称,原告起诉所述西城区x房,原系北京市公安局的公房,到购房发生前,一直由我母亲王淑芬承租使用。我父陈保才1996年10月16日病故。2000年10月8日,根据北京市政府房改售房有关文件规定,母亲王淑芬与北京市公安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出资购买了她名下承租的x房,并于2002年5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此,该房所有权才发生转移。2010年3月5日,母亲王淑芬做出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其名下的201房遗留给女儿陈×2个人所有。2010年6月30日,母亲王淑芬病故。事实说明,201房是母亲王淑芬在父亲陈保才去世5年后,自己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母亲生前做出的遗嘱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母亲去世后,遗嘱生效,理应由我按遗嘱依法继承该房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法律依据,又侵害了母亲的合法权利。请法庭确认母亲王淑芬的公证遗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3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起诉状中将我定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陈保才、王淑芬的全部遗产由陈×2夫妇掌握,我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遗产的任何主张都只能向陈×2提出。原告起诉状中引用的遗嘱与王淑芬原意不符。原告的合法权益被王淑芬等人以“合法”方式所侵害,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远远低于他的法定权益。原告的法定权益应占陈保才、王淑芬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房产、存款和其他所有遗留物品。并且,对于王淑芬所立遗嘱我有以下看法:1.王淑芬所立遗嘱及公证书存有瑕疵,遗嘱中对两套房的产权性质认定有误,不能证明产权究竟属于陈保才、王淑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该遗嘱严重违背陈保才的生前愿望,陈保才生前表示天坛南里的房子过户给陈×2了,让我不要有意见,里仁街的房子留给我和陈×1了。王淑芬对此明知,陈保才在世时其未提出异议,而王淑芬遗嘱的内容却违背了陈保才的意愿。3.王淑芬订立遗嘱的动机具有某种主观恶性。陈保才、王淑芬共有三位合法继承人,陈×2夫妇及女儿另有四处住房,还占据着里仁街两套权属未确定的房产。而原告即将结婚,我的儿子尚未结婚,原告和我的儿子最需要住房。王淑芬订立遗嘱,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她把两套房产绝大部分留给陈×2,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原则。4.王淑芬生前曾涉嫌非法侵占他人的遗产,将其胞弟王金增价值超过百万的遗产交给陈×2夫妇处置。综上,王淑芬订立遗嘱不合法,陈保才生前对三套住房的安排合情合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