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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154号(3)
一、被继承人王淑芬名下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x房屋归被告陈×2继承所有。
二、驳回原告陈×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1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谷祖杰人民陪审员张东黎人民陪审员吴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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