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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4795号(2)
一、确认北京市西城区xxx31号楼3-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贺淑蓉。
二、北京市西城区xxx31号楼3-201号房屋由原告陈×1、被告陈×2、被告陈×3按份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五元(含公告费一千五百元),由原告陈×1负担五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陈×2、陈×3各负担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1、被告陈×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3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洪   宇
代理审判员 林涛代理审判员邓旋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   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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