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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330号
原告陈x,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x,北京市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北京市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男,出生年月不详,工作单位及住所地不详。
原告陈x与被告段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彰x的丈夫,彰x于2009年2月11日因病去世。案外人彰x系彰x1的弟弟,2004年彰x因与彰x一同诉讼,拿到彰x的房屋所有权证,一直未予归还,而彰x与原告2005年后就搬到女儿家居住,没有回过本案争议房屋。2008年,彰x1私自将本案争议房屋出租给被告,原告和彰x并不知情。2013年,原告因办理彰x遗产事宜,发现被告居住在争议房屋内才得知此情。因原告并无出租房屋的意思,且租金从未给过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争议房屋,但遭到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腾退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房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本案中,原告陈光第系精神残疾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但本案中,陈x是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无法定代理人,故其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诉争的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房屋一间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彰x,彰x已于2009年2月11日死亡,原告现也无证据证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凡人民陪审员刘跃新人民陪审员刘和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芦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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