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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3867号(3)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一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元、财产损失三百元,共计十二万零三百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七万零五百四十六元四角、误工费二万一千元、残疾赔偿金八千四百五十三元六角,共计十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石x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八千三百零五元六角三分、后续治疗费一万元、营养费三千六百元、护理费八千二百元、交通费六百零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元、精神损失费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一千五百九十九元四角、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共计四万零九百六十二元三分。
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陈xx负担七百七十四元,由被告石xx负担二千四百四十九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洪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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