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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0948号(2)
一、驳回原告金x、谢x、谢x1、谢x2、干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由原告金x、谢x、谢x1、谢x2、干x负担(已交纳二百零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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