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948号(2)
一、驳回原告金x、谢x、谢x1、谢x2、干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由原告金x、谢x、谢x1、谢x2、干x负担(已交纳二百零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
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