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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曾用名:高x),男,1978年11月10日,个体经营。2002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12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3日被逮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在本市西城区白菜湾成人用品店内非法销售食品“硬到底”。后于2013年8月19日被查获,当场从其店内收缴“硬到底”两盒,共计20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上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吴×证言、赃物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及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获经过、户籍证明、网上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的涉案行为尚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高×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硬到底”二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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