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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院门前,与邻居发生纠纷,民警王×、赵×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唐×拒不接受口头传唤,持砖头将执行公务的民警王×打伤,后被当场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持砖头将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并作出了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唐×在本市西城区某院门前,因故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民警王×、赵×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持砖头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王×打伤,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其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6月26日14时许,其所接110布警称,西城区某院门外发生纠纷。其和赵×遂赶到现场,在现场了解到,纠纷是因为孙×与唐×因琐事发生矛盾,唐×将孙×眼部打伤。其和赵×对唐×进行口头传唤,准备带唐×带回派出所。唐×的情绪很激动,拒绝上车,并突然拿起1块砖头向其砸来,其下意识用手一挡,砸在其左手上,他们就赶紧叫支援警力,等民警到后,将唐×制服带回派出所,唐×上警车时还向其脸上吐唾沫。
2、证人赵×证言证实,其是新街口派出所民警。2014年6月26日14时许,其和同事王×接布警称在西城区某院门外发生纠纷。他们赶到现场,经了解是孙×与唐×发生纠纷后,唐×将孙×眼部打伤。他们见现场无法调解,就要求双方上车回派出所处理。唐×拒绝来所处理,他们就劝唐×,对方不但不听还用砖头砸王×,并往王×脸上吐口水。后他们强行将唐×带回所内处理。王×左手腕软组织挫伤是唐×用砖头砸的。
3、证人沈×证言证实,其是新街口派出所的保安员。2014年6月26日14时许,其和民警王×、赵×一起到西城区某院门外出现场。到现场后,1个叫孙×的女子捂着眼睛说她被旁边名叫唐×的男子打了。民警向周围群众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当事人上车回派出所解决。唐×情绪激动,拒不上车,王×就劝该男子,唐×突然从地上抄起1块砖头向民警王×砸去,王×下意识用手挡,左胳膊被砖头砸伤了。他们等到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一起强行将唐×带上车,唐×上车时还向王×脸上吐唾沫。
4、证人陈×1证言证实,2014年6月26日,唐×与邻居孙×发生纠纷,民警过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民警准备将两人带回派出所,但唐×始终拒绝,情绪很激动,拒不上车,就在民警劝他时,他拿起砖头砸向民警的胳膊。后又来了几名民警将唐×带上了警车。
5、证人陈×2证言证实,2014年6月26日,其邻居唐×和孙×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发生了纠纷。民警过来进行调解,调解了几分钟后,没什么效果,民警就准备将双方带回所内,但唐×始终不上车,情绪很激动,民警就劝他上车,唐×拿起1块砖头砸向民警的胳膊。后唐×被后来的几名民警带上了警车。
6、证人孙×证言证实,其隔壁的老头是捡废品的,他在门口晒好多垃圾,弄的到处都是。其儿子就用脚将门口的垃圾往老头家那边踢了踢。老头就推了其儿子一下,将其儿子推倒在地。其就上前推老头,老头顺手拿起1个装破盘子和砖头的纸箱子砸了其右眼一下,当时眼睛就肿了。其老公就报警了。警察到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就让双方上派出所解决,那个老头拒不上车并从地上抄起1块砖头挥舞,当时民警背对着其,其眼睛被打用手捂着眼,没看见老头是否用砖头打到民警。后又来了两个警察将那个老头抓走了。
7、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手外伤。
8、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实,王×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照片1张证实,被告人唐×使用的作案工具砖头的特征。
10、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证实,孙×家人报警及立案的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6月26日13时56分,该所接分局指挥中心110面警:西城区某院门外发生纠纷,接警后该所派出5501巡逻车矗赴现场进行处置,5501巡逻车上的民警为该所民警王×、赵×,该二人当时是执行正常警力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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