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41号(2)
1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唐×被抓获归案。
13、被告人唐×的身份证明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唐×年龄、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 任月征
人民陪审员 宋迎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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