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21号(2)
1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受理的情况。、
1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王×1被查获归案。
14、扣押清单及销毁情况说明证实,蟒蛇活体1条及蟒蛇、暹罗鳄制品各1条,蛇死体11条已被扣押,后对蟒蛇制品1条、暹罗鳄制品1条、不知名蛇类11条进行深埋销毁。
15、被告人王×1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1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妨害了社会管理制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运输活蟒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控成立,但对于被告人王×1长途运输死体暹罗鳄及蟒蛇的行为,因其是将死体暹罗鳄及蟒蛇加工成了具有一定实用性的药酒,故该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其所犯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合并处罚。被告人王×1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1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1主观恶性不大,法律并未明确将动物死体纳入保护范畴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1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
人民陪审员 马俊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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