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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男,1983年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于2013年10月11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世纪天乐服装市场门外与被害人谭×发生纠纷并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关×将被害人谭×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谭×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其中右侧鼻骨骨折可见明显移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关×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谭×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关×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关×与被害人谭×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关×赔偿被害人谭×因伤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谭×对被告人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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