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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8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2004年11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11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5年5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5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杨×于2014年5月2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小区附近,盗窃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白×投递中的快递包裹一件。
(二)被告人杨×于2014年5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朗琴国际公寓附近,盗窃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窦×投递中的快递包裹九件。
(三)被告人杨×于2014年6月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远见名苑小区附近,盗窃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白×投递中的快递包裹七件。
(四)被告人杨×于2014年6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红居街翔峰大厦门前路边,盗窃北京申通快递公司快递员孟令坤投递中的包裹三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5元),被群众当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杨×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窦×、白×的陈述,被害人孟令坤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徐×1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徐×2、刘×、陈×1、孙×、胡×、陈×2、唐×、姚×、蔡×、吴×、迟×、高×的证言,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资料,起赃经过、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损失快递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劣迹材料、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未缴之赃物,发还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果振敏人民陪审员刘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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