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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梁某于2008年8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23060.1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梁某于2009年1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0994.32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梁某于2009年4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0038.87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被告人梁某于2009年9月申办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1721.51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5.被告人梁某于2009年9月申办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20416.2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6.被告人梁某于2009年11月申办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3506.14元,经民生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7.被告人梁某于2010年9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4099.9元,经华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8.被告人梁某于2010年10月申办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1981.6元,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的证言,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向各被害银行退赔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岩审判员刘跃新人民陪审员严晓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冰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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