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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6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岁(1995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受仝×(另案处理)指使于2014年3月21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1号楼前,用拳殴打被害人李×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手第1掌骨撕脱骨折。经鉴定李×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于同年3月2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王×的辩护人乔×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王×系自首;2、被告人王×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3、被告人王×系初犯;4、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的指使。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受仝×(另案处理)指使于2014年3月21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1号楼前,用拳殴打被害人李×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手第1掌骨撕脱骨折。经鉴定李×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于同年3月25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1日17时许,我走到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1号楼前时,从两辆车中间走出来一个男子,就往我身边走,问我叫什么,我没有理他,他又问了我两遍,我还没有理他。他就用拳头打了我脸一拳,我被打倒在地上,他接着打我。旁边街坊看见了,就过来拉那名男子,后来附近的邻居越来越多,他就往西跑了。经法定的辨认程序,其辨认出被告人王×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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