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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指定辩护人屈京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进入被害人赵×居住的本市西城区真武庙三里×号内意图盗窃,被被害人赵×发现后逃跑至真武庙四条西口十字路口南侧便道时,被巡逻保安抓获。
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屈京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周×、马×的证言,照片及制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制图及照片,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鉴(指)字(2014)第20号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屈京德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进入被害人家中意图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逃跑,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折叠刀一把、折叠剪刀一个、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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