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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及其辩护人董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裴×伙同张×(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28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小市口胡同3号院×有限公司宿舍,用脚踢坏门锁后进入屋内,盗窃被害人邓×1红色戴尔牌INS15RR-958R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2元,已灭失);盗窃被害人郝×黑色联想牌X201i3626-A09型笔记本电脑1部(未作价,已灭失);盗窃被害人邓×2蓝色联想牌U410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79元,已灭失)。
被告人裴×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裴×的辩护人董占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裴×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二、被告人裴×自愿认罪、悔罪;三、被告人裴×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裴×给予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邓×1、郝×、邓×2的陈述、被害人邓×1的辨认笔录,证人张×的证言,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及制作说明,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3)03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裴×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四千零七十九元发还被害人邓×2、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邓×1、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岩人民陪审员冯强人民陪审员仇春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冰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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