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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男,1988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于2014年8月19日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口明日五洲酒店门外,酒后采取踢踹、撕扯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李×在现场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李×肩部及腿部多处受伤、警察制服破损,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李×的伤情尚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北京市广外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证人邢×、刘×、陈×、练×证言;被害人李×陈述;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辛×当庭能够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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