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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41岁(1973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7月申请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7月2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80000余元,经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11月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7月2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4000余元,经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证人赵×的证言,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申办信用卡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申办信用卡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恶意透支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三元六角六分,其中人民币二十八万零四百九十元三角三分发还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三元三角三分发还广发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程杰代理审判员孙晓东人民陪审员何西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建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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