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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1,男,43岁(1971年6月7日出生)。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8月被罚款人民币二十元;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1月被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十元;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月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5月被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2月被警告;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于2014年7月16日21时许,在本市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驾驶车牌号为京×的桑塔纳轿车,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检查车辆,采用冲撞的方式,暴力阻碍执法,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配合执法的捷达牌小轿车1辆(车牌号:京×)撞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2835元)。被告人陈×1于2014年7月24日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1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称其当时不知道警察在执法,但在法庭辩论阶段承认其是为了逃避执法才逃的,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1于2014年7月16日21时许,在本市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驾驶车牌号为京×的桑塔纳轿车,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检查车辆,采用冲撞的方式,暴力阻碍执法并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配合执法的捷达牌小轿车1辆(车牌号:京×)撞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835元。被告人陈×1于2014年7月24日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6日20时许,他跟随南站派出所民警到南广场参加西站管委会综治办组织的联合执法,从20时开始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就在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西南出口处检查车辆。大约在21时30分,正在检查车辆时,发现后面的一辆黑色轿车要往后倒车,他们就觉得可疑。于是他和民警、城管就来到车辆的左前侧,他就敲车窗让司机停车,旁边一名民警出示证件让司机停车,但司机不开门,民警用手电往车里照,这时司机先倒车后加速向前冲去,站在前面的人就躲开了,不躲开就被车撞到了。由于前面有一辆车挡住了,他们就向出口跑,那辆车又快速向后倒车,后面还有很多社会车辆,那辆车就在缝隙中倒车。一些执法人员就向下面走,他沿着通道东侧走,那辆车又快速冲上来,那些执法人员就赶快躲开了,司机朝他方向冲过来,他赶紧靠着通道东侧墙边,这才没有撞到他。车朝出口冲过去,他沿着通道快走到出口时,该车又快速向后倒车,然后又加速冲到出口,正好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堵在出口处,刚才那辆车直着就撞上堵在出口的车,旁边围观的人一下就散开了,那辆车又往后倒了一下第二次撞了出口的车后就逃跑了。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陈×1)就是案发时在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西南出口处驾车冲撞的男子。
2、证人刘×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站南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16日在西站地区管委会统一的领导下,从当日20时开始联合城管、交通执法队等部门对北京西站南广场黑车扰序行为展开集中整治,具体执法行为就是在北京西站地下停车场南出口处设卡,对地下停车场出来的嫌疑车辆进行检查并确认其是否为非法运营车辆。大约到了21时30分左右,从地下停车场驶出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这辆车看见有执法人员在出口处查车,在离出口约10米远的地方便把车停下来。他觉得该车可疑,便与其他执法人员一起迎上去,并要求熄火接受检查,该车司机看了他们一眼,没有停车熄火也没有开窗户,他与其他执法人员一边拍驾驶员旁边的车窗一边再次要求其熄火接受检查,该车仍然没有熄火而是向后倒车,一直向车库底部倒过去。他与其他执法人员跟上去,打算再次劝该司机接受检查。这时该车突然加速向执法人员冲撞过来,他与其他执法人员被迫四处闪躲,如果不是他们闪躲及时,必然会被车辆撞到。该车辆加速冲散执法人员后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向车库出口处加速开过去,这时出口已经被执法车辆设卡堵住了。他与其他执法人员又跟上去,打算再次劝司机接受检查。可能是看见出口已经被执法车堵住了,那辆车又突然加速倒车,向跟过去的执法人员冲撞过来,他与其他执法人员见状,再次被迫四处闪躲。该车快速倒车后又突然加速向前开,将停在出口处的设卡车辆撞开后逃逸,逃逸车辆的车牌号为京N25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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