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西刑初字第975号(4)
17、搜查笔录,证明侦查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村甲一号院子东侧搜查陈×1所驾驶的蓝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京×)的过程。
18、物证照片,证明京×黑色捷达牌轿车被撞坏的情况。
19、现场录像资料,证明被告人陈×1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车辆,采用驾车冲撞的方式暴力抗拒执法并逃离现场的过程。
20、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1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8月被罚款人民币20元;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1月被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10元;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月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5月被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2月被警告。
2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1的户籍身份情况。
2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1被查获到案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1当庭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马越人民陪审员来丽春人民陪审员王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雪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