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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198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在担任北京唯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房租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荣丰2008小区四名租户的房租共计人民币29900元予以截留。2013年3月、4月间,被告人高×退赔共计人民币14100元。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高×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1、陈×2、杜×、刘×证言及辨认笔录、电话录音光盘、受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支出凭单、收据、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通知书、保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职务侵占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已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高×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退赔后发还北京唯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李海黎人民陪审员果振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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