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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翔(曾用名高立平),男,45岁(1969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翔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高翔于2014年1月间,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1、郭×办理大额资金证明,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等地,骗取被害人好处费共计8万元,后退还7万元。
2、被告人高翔于2014年5月间,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顾×办理大额资金证明,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附近等地,两次骗取被害人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高翔于2014年7月20日被抓获。
被告人高翔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高翔的辩护人张建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翔系初犯、偶犯,其当庭积极认罪,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赃。
被告人高翔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李×1、郭×、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刘×、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2的证言,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顾×、邓×、高翔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高翔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高翔的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2万元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李×1、郭×人民币七千零九十七元,发还被害人顾×人民币二十一万二千九百零三元。
三、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四、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岩人民陪审员李智华人民陪审员王李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冰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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