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56岁(1958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于2014年9月7日7时许,醉酒后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外派出所内,用脚将值班室玻璃踢碎,后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对民警方×进行殴打,致其左手环指根部肿胀、关节活动疼痛受限、右手背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魏×于当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方×的陈述,证人李×、陈×、郑×、侯×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4)临床(西)鉴字第1091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郭亚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