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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于2014年1月间,在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期间,在本市西城区丰融园北丰某楼,利用其代为保管代理服务费的职务便利,将客户缴纳的39000元代理服务费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告人黄×于2014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孔×、商×、侯×、郭×的证言,证人孔×、商×、郭×的辨认笔录,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黄×任职说明、劳动合同书、公司规章制度、客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等书证,被告人黄×及证人郭×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发还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程藩生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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