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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贾×于2014年7月11日夜间至7月12日4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附近,扒窃被害人曾×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9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涉案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贾×于2014年7月30日22时30分至7月31日5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中环假日酒店附近,扒窃被害人陈×裤兜内的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后被告人贾×于2014年7月31日、8月7日使用支付宝和财付通转账的形式,盗窃陈×招商银行卡内人民币27304.49元。涉案赃物部分被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贾×于2014年8月15日21时至8月16日15时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路边,盗窃被害人李×的车牌号为京PXA810华普牌汽车车内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行驶证一张、印章一枚、测量仪一个、壁纸刀一个。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贾×于2014年8月2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陈×、李×的陈述,招商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及财付通交易截图,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出具的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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