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9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健勇,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新伟,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李×及辩护人王健勇、吕新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李×于2014年1月4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某餐厅门前,因被害人王×1怀疑二被告人盗窃其手机并发生争执,后二被告人对王×1进行殴打,致王×1左小腿皮肤挫伤、右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多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于2014年7月9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闫×于2014年8月20日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李×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作出了供述。
被告人闫×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闫×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闫×的家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闫×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李×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闫×、李×在本市西城区某餐厅门前,因被害人王×1怀疑二被告人盗窃其手机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闫×、李×对王×1进行殴打,致王×1左小腿皮肤挫伤、右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1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李×被查获归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闫×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4日21时许,其从西城区取自行车,往南走进某胡同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回头看见一男一女急匆匆往胡同口走,其推着自行车就追这一男一女,他们快到某餐厅门口时,其喊了句:站住。对方回头看了一眼,其跑过去要求那名男子还手机,对方男子不承认拿手机了,还让搜他身,其觉得对方可能已把手机转移了,就说肯定有同伙,让对方交出来,对方也不把手机掏出来,让对方报警对方也不报,就要走。其不让他们走,双方发生争吵,对方男子上来就掐其脖子,其用手挡,男子又用拳打其,这时女子也上来,他俩一起对其拳打脚踢,女子使劲拽其头发,男子连打带踹将其打倒在地,倒地时这两人还照其腰和肚子踢了两脚。其怕他们跑了站起来继续和他们纠缠,旁边一个大妈说,有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从地上捡了1部白色手机往南走了。其从地上捡起挎包往路口追过去,没有发现有穿灰色衣服的人,就回到挨打的地方,在某麦当劳餐厅门口有人告诉其那两个人在餐厅里,其就借别人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其带着民警在餐厅里找到了打其的那一男一女。其鼻子的伤是对方两个人造成的,他俩都打其脸上了,腰部的伤是倒地对方用脚踹的,左侧小臂和小腿的伤是他俩踢的。王×1辨认出被告人闫×、李×系对其进行殴打的人。
2、证人王×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4日21时许,其在某麦当劳门口等人。有一个女孩在街上喊了一句站住,有一对男女站住了。这女孩就上来对这对男女说:“你现在把手机还给我,这事就当没发生。”那名男子就骂这个女孩,说没拿手机。后这个男子和他旁边的女子就动手打女孩,和男子在一起的女子先动的手。之后有个老太太对丢手机的女孩说,有一个穿灰衣服的男子从地上拿走了一个手机走了。这个丢手机的女孩就去追,一会丢手机的女孩回来了,又跟之前怀疑偷手机的男女吵起来了。双方又打了起来。丢手机的女孩离开了一会,那两个人就去了麦当劳。后丢手机的女孩回来借了电话报了警,警察来后,其跟警察说那对男女去了麦当劳。警察就从麦当劳里找到那对男女。这对男女对丢手机的女孩拳打脚踢,男的主要踢了女孩的下半身,拳头都打在头面部,男的女朋友拽着女孩的头发把对方拽倒在地上,之后男的还踹了几脚。王×2辨认出被告人闫×就是殴打被害人王×1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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