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女,61岁(1953年2月5日出生)。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10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仁午,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指定辩护人刘仁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4年4月8日14时许,为达个人目的制造影响,反映上访诉求,在本市西城区中南海西门门前,抛撒上访材料100份。
被告人李×于2014年6月7日11时左右,为达个人目的制造影响,反映上访诉求,在本市西城区中南海大西门南侧10米处,抛撒上访材料,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中断,被当场抓获。涉案上访材料47份已被起获并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当庭表示不认罪。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刘仁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李×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于2014年4月8日14时许,为达个人目的制造影响,反映上访诉求,在本市西城区中南海西门门前,抛撒上访材料100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付×证言,证明他是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2014年4月8日14时许,他和同事白×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西门门前执勤时,他看到白×朝南边的两个女子走过去准备进行盘查,这两个女子突然分别从包里拿出了一叠白色的纸张向天上抛撒,边撒材料边喊冤枉。他看到这种情况赶紧跑过去帮助白×制止这两个女子的极端行为。他们控制住这两个女子的同时呼叫了支援,接着他就在中南海西门门前收集地上的传单材料,他看到这些材料的内容都是上访反映问题的,于是他们对这两个女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二人承认来中南海西门撒材料是为了让领导知道反映的问题,从而得到解决。后将二人都带回派出所。其中岁数大的叫李×,岁数小的叫彭×,二人分别抛撒了100张传单。二人在中南海西门门前抛撒上访材料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为中南海附近是重点地区,这两名女子在中南海西门门前抛撒材料,这些材料飞的满地都是,给过往的机动车和行人的正常出行都造成了影响,也给首都的形象造成了影响,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南海附近的公共场所秩序,应该严厉打击。
2、证人白×证言,证明他是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2014年4月8日14时许,他和同事付×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西门门前正常执勤时,从南向北走来两个女子,他觉得这两个女子形迹可疑像是上访人员,于是他就朝二人走过去准备进行盘查,这两个女子走到中南海西门门口突然分别从包里掏出了一叠白色的纸条向天上抛撒,并且还喊冤。他看到这种情况和同事付×赶紧上前制止,控制住这两个女子后,他们在中南海西门门前收集地上的传单材料,他一看都是上访材料,这两个女子也承认是来上访的,于是出示工作证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其中岁数大的叫李×,岁数小的叫彭×,二人分别抛撒了100张传单。二人的上访材料撒出去后到处飞,中南海西门门前是重点地区,路上的车多行人多,当时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都停下来,对正常的道路通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二人抛撒的传单材料造成了中南海西门门前的混乱,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3、证人彭×证言,证明2014年4月8日14时许他和李×一同在前门乘坐5路公交车到天安门站下车,下车后她们向东走到府右街南口,然后一直沿着路东向北走,当她们走到中南海西门的时候,她从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取出传单材料向天上抛去,边抛撒材料边喊“领导要为我们老百姓伸冤”,当时李×也拿出传单材料向天上抛撒,这时有两名民警过来阻止她们抛撒材料,出示证件后将她们带至派出所。她抛撒了100张传单材料,传单撒出去后飞得到处都是,很多警察在捡她抛撒的传单,场面很混乱。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李×抛撒的纸质上访材料100张已在案扣押。
5、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所抛撒的上访材料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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