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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宪友,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第0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孟宪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夏,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向郭×非法出售象牙制品1件,净重0.015千克,价值人民币625元。
2、2014年4月,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3475元向郭×非法出售象牙制品1件,净重0.04千克,价值人民币1667元。
3、2013年12月,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向张×1非法出售象牙制品2件,净重0.005千克,价值人民币208元。
4、2014年4月15日,在北京市×区×民房内,查获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的象牙制品153克,价值人民币6375元。
5、2014年4月15日,在北京市×区×小区×室被告人李×1现住址内,查获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的象牙制品726克,价值人民币30251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李×1被民警查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1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1部分非法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1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无异议,并作出供述。
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1系初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2夏、2014年4月,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先后非法向郭×出售象牙手串1条、象牙牙牌1块,经鉴定净重总计0.055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2292元,上述象牙制品已被缴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其和李×1通过电话联系,购买过一串象牙珠子和一个手镯。2014年4月其又从李×1处购买了1块象牙的牙牌,其通过银行转账给李×13500元,李×1将象牙牙牌用顺丰快递寄过来。
2、证人李×2证言证实,其是×快递速运东达点部员工。快递单号×的快递是其营业部配送的,发货人为李×1,收件人为郭×。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金辨认出出售给郭×的象牙牙牌、象牙手串及用于收取郭×的汇款的银行卡。
4、银行账户查询清单证实,被告人李×1收取郭×银行汇款的情况。
5、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1向郭×出售的象牙牙牌、象牙手串已被扣押。
6、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濒科鉴字(2014)023号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象牙牙牌、象牙手串均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共0.055千克。
7、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刑鉴字(2387)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2件物品均为现代象牙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292元。
二、2013年12月,被告人李×1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向张×1出售象牙制品2件,净重0.005千克,价值人民币20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1证言证实,其在淘宝网上购买鸟具时认识的李×1。后从李×1处购买过象牙的三通,其将钱通过ATM机汇给李×1的银行账户。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1辨认出出售给张×1的象牙制品2件及用于收取张×1汇款的银行卡。
3、银行账户查询清单证实,被告人李×1收取张×1钱款的情况。
4、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1向张×1出售的象牙制品已被扣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濒科鉴字(2014)024号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象牙2件均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共0.005千克。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刑鉴字(2387)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2件物品均为现代象牙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8元。
三、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李×1被查获归案。民警在被告人李×1的北京市×区×民房内,查获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的象牙制品153克,价值人民币6375元,在被告人李×1的住处北京市×区×小区×室,查获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拟出售的象牙制品726克,价值人民币30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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