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696号(3)
一、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零二十二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二、上访材料二十九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马越人民陪审员高东风人民陪审员王小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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