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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林,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王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于2014年4月11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市场摊位前,因购物价格问题与被害人王×发生争执,后宋×用手拍打王×的面部,致王×2颗牙齿脱落,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宋×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作出了供述。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已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宋×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市场摊位购物时,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王×发生争执,后互殴,被告人宋×用手拍打王×面部,致王×2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宋×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11时30分,其在摊位上卖货,来了1名年轻的和1名年老的女顾客,她们要买衣服,但价钱没谈好,双方吵起来,那名年轻的女顾客冲上来用拳头打其,年老的女顾客也过来打,旁边有人将双方拉开,那名年轻的女顾客就将衣服架子推倒了,衣服掉在地上,其过去捡衣服,该人又过来用拳头打其脸,打在其牙上,其发现牙掉了,后就去医院。
2、证人赵×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其和女儿宋×到某市场二层购物,走到某摊位看衣服,她们问其中的1件衣服的价格,摊主说30元,她们就准备走了,摊主又喊便宜点,她们说不要了。摊主就开始骂她们,她们就回骂对方。后摊主拿了1根晾衣杆出来,宋×和摊主互相撕扯起来,其上去拉宋×,旁边有人将她们拉开,其和宋×准备走,摊主拿着晾衣杆追出来,他们就又互相撕打起来,之后其倒在地上了。
3、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其在摊位上卖东西时,看见旁边某摊位的女摊主和两名女顾客打起架来。年轻的女顾客和女摊主互相用手打对方的脸,抓对方的头发,年老的女顾客也在旁边用手掌打女摊主的脸。其过去将她们分开,后女摊主又用1根晾衣杆往年轻女顾客身上捅了几下,年轻女顾客急了又冲过来和女摊主打起来,互相打对方脸,其又赶紧拉架,她们互相撕扯,那名年老的女顾客被拽倒在地。好多人拉架把她们分开了,女摊主可能体力不支自己也躺在地上了。其看她们不打了就回自己的摊位了。
4、证人耿×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其在某市场二层卖服装,听到外面有骂声,就跑出去看,看到旁边卖睡衣的大姐在与一对买衣服的女子争吵,3个人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顾客中年轻的女子与摊主互相用手打对方的身子和脸,另1名年龄大的顾客在一旁帮年轻女子打摊主,打了一会儿顾客要走,摊主拉住年轻女子衣服不让走,说牙被打掉了,后警察赶到了。
5、证人宣×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其看见两名女顾客和某摊位的女摊主吵架,就过去劝那两名女顾客没多大事赶紧走吧,其中1名年轻的女顾客绕过她和女摊主撕打在一起,双方互相用手打对方脸,抓对方的头发,年老的女顾客也在旁边用手打女摊主的脸。旁边的人将双方分开,女摊主用1根晾衣杆又往年轻女顾客身上捅,那名年轻女顾客又冲过去和女摊主打起来,女摊主的脸被抓破了,嘴角有血,女摊主说她的牙掉了,那名年老的女顾客就倒在地上,女摊主自己躺在地上,双方就不打了。
6、现场视频资料在案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7、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份证实,被害人王×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牙齿受伤。被告人宋×动物致伤。赵×头外伤。
8、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9、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宋×、赵×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实,王×因本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赵×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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