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885号(2)
一、被告人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1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八十一元七角一分。
(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1其他诉讼请求。
四、随案移送车锁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越人民陪审员郝之涛人民陪审员杨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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