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西刑初字第10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取保侯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赵×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北京展览馆1号厅002号中国太平展台,盗窃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苹果IPADminiME279CH/A(16G)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8元),后在展厅内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赵×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翟×、徐×证言,起赃经过,被盗物品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网上购买物品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无视国法,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