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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28岁(1986年2月8日出生);2013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0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为招揽乘客,非法垄断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附近打车市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郭×于2013年9月21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为争抢乘客,无故将被害人苗×打伤,致被害人苗×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1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为争抢乘客,无故对被害人韩×1进行殴打。
3.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强行向被害人韩×1索要人民币2000元。
4.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附近,强行向被害人苗×索要人民币1000元。
5.被告人郭×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采取拦截、辱骂方式强行阻拦被害人韩×2、胡×、侯×、关×、徐×的车辆在恭王府地区运营,并辱骂、恐吓恭王府地区管理人员齐×、王×。后被告人郭×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彭×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对苗×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对其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郭×主观恶性轻,能如实供述,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有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郭×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为非法垄断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附近打车市场,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了如下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郭×于2013年9月21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为争抢乘客,无故将被害人苗×打伤,致被害人苗×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苗×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1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为争抢乘客,无故对被害人韩×1进行殴打。
(三)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强行向被害人韩×1索要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郭×于2013年10月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附近,强行向被害人苗×索要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郭×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2号门附近,采取拦截、辱骂方式强行阻拦被害人韩×2、胡×、侯×、关×、徐×的车辆在恭王府地区运营,并辱骂、恐吓恭王府地区管理人员齐×、王×。后被告人郭×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具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2013年2月份开始到恭王府2号门附近拉客,后来到9月份旅游高峰时坐车的乘客多了,我去的也多了,就跟赵虎、郭×熟了,他们在恭王府2号门附近组织出租车趴活揽客。2013年9月21日15时许,有一乘客要坐我的车,我就把车开过去.郭×一看我有客人上车,就走过来挡住车门不让乘客上车,并且对乘客大喊大叫说我会带他们绕远,让乘客坐他们的车,同时对我辱骂,还把我的出租车副驾驶车门处踹出一个坑,乘客见状就走了。我下车跟郭×理论,郭×说我没有排队就拉客,然后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左眉骨上方缝三针,双侧鼻骨骨折,我报警后,把郭×治安拘留了几天。2013年10月5日10时许,我给郭×打电话,在电话里郭×说要在那儿拉活就每月交2000元钱,不交钱就把我的腿打折,我就把他约出来面谈。大约下午6时30分,在香港驻京办门口附近,郭×上了我的出租车,在车上他要我每月给他2000元钱,我说我也没拉到什么活,就每月给你1000元钱吧,还有你向我借的400元钱我也不要了。这样郭×就同意了,我就拿了1000元给他,他就走了。这样我顺利地拉活到了2013年11月7日左右,郭×又开始给我捣乱不让我拉客了,每次都是我一要拉客,赵虎就对郭×指我,然后郭×就挡着车门不让我乘客上我的车。2013年10月中旬我在恭王府拉活时与一个姓韩的女司机聊天,她说她也被郭×打了,交给了郭×2000元。经法定的辨认程序,其辨认出被告人郭×就是2013年9月21日对其进行殴打并收取保护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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