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西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1,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1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田×1在本市西城区金开利德服装批发市场二层,趁被害人寇×不备,扒窃被害人寇×背包内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38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告人田×1被民警当场抓获。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田×1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1的供述,被害人寇×的陈述,证人吕×、翟×、田×2的证言,起赃经过及赃物赃款照片,扣押、发还赃物清单,被告人田×1女儿的出生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1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红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