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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2,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马×,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1981年1月因流氓行为被行政拘留七天,1981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7年9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天,1990年6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1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5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天,199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沈×2、王×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沈×2、王×1,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6月27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宫门口二条16号,因琐事与被害人沈×1、沈×2发生口角,后马×持刀将沈×1腹部扎伤,致腹壁贯通伤;将沈×2胸壁扎伤,致其胸壁穿透、开放性血气胸;将王×1右腰部皮肤划伤创口长达1.3厘米。经鉴定,沈×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沈×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马×被当场抓获。涉案刀一把已起获并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诉称,因被告人马×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4526.9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17726.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票据、北京急救中心收费票据等证据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2诉称,因被告人马×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马×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20412.76元、误工费人民币3500元、护理费人民币2300元、营养费人民币35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29912.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2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票据、北京急救中心收费票据、北京瑞玛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证明材料、海航大厦物业处工资明细表等证据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诉称,因被告人马×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马×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433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34453.5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1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北京急救中心收费票据、北京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费用明细清单、北京市出租车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持械入室,到他家抢钱,他是被迫自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1、沈×2、王×1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于2014年6月27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宫门口二条16号,因琐事与被害人沈×1、沈×2发生口角,后马×持刀将沈×1腹部扎伤,致沈×1腹壁贯通伤;将沈×2胸壁扎伤,致沈×2胸壁穿透、开放性血气胸;将王×1右腰部皮肤划伤,创口长达1.3厘米。经鉴定,沈×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沈×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马×被当场抓获。涉案刀一把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沈×1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7日20时许,我在西城区宫门口头条的一个饭馆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遇见了邻居马×,之后我们一起吃饭。吃了一会儿,我们都离开了这个饭馆,后来在宫门口二条西侧的饭馆我又遇见了马×,他叫我过去一起吃饭,吃饭的过程中马×喝多了,不知道什么原因与我发生了口角,马×打了我右侧脸部一拳,把我打倒在地,饭馆的王老板赶紧将马×劝回了家。后我给马×打了一个电话,因为平时关系不错,想和他说说这事。电话中马×让我去他家,我儿子沈×2知道我要去马×家后就和我一起去了。到了马×家门口,我站在门口喊了一声“老马”,马×就把门打开了,当时我儿子站在我身前,马×出来后就扑向我儿子,我儿子当时就坐在了地上,我看见我儿子腰部被捅伤了,流了好多血,这期间王×1一直在我们两拨人中间劝架,我看见我儿子被扎了,就上前抢马×手中的刀,在夺刀的过程中马×右手持刀冲着我肚子扎了两三刀,我把马×按倒在地,把他手中的刀抢了过来,这时我看见王×1站在墙边靠着墙,发现王×1的右后腰也受伤了。之后邻居帮我们报了“110”,民警到了现场以后我把刀交给了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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